2004年9月6日,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,一位16岁的少年被判犯了窝藏罪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 他叫胡图(化名),重庆市武隆县中咀乡农民,2003年中学毕业后来到武隆县城里打工,帮人安防盗门。 2004年3月30日晚上7点钟左右,胡图路过洪湖饭店遇见了正在吃饭的同学黄某(17岁)、张某(17岁)、潘某(16岁)、代某(17岁)、史某(17岁),他不由自主地站住了。“胡图,好久不见,你现在干啥哟?”看见了同学的黄某热情地把胡图叫在席上坐下。正准备找餐馆吃饭的胡图见到多日不见的初中同学格外兴奋,边吃边叙述着往日同学情。饭后,欣喜的胡图将黄某等同学带至自己打工的住宿处。黄某等人正愁没住宿处,提出要在胡图这里住宿,善良的胡图爽快地答应了。当晚,黄某等人商量如何抢钱的事,胡图在旁边听后告诫:“你们要小心点哟……”当晚11时许,黄某等人带着凶器出去了,深夜1点失望而归,胡图得知他们当晚作案未成。 次日晚上,黄某5人分两组出去抢劫。深夜1点钟左右,黄某这一组未找到机会下手,无获而归。另一组的潘某与张某、代某如愿以偿。“抢到钱了,今晚运气不错,乘一个女娃不防,拖了她的包……”代某一进屋边说边从抢来的提包里面掏出1150元。他们每人分得200元,黄某递给胡图50元。胡图说:“我又没有参加,我不能要。”黄某说:“这几天在你这里住,麻烦了你!”并把50元钱强行给了胡图。作案后心虚的潘某、张某等人商量第二天到白马镇躲藏,并叫胡图明天早上到街上招一辆出租车到住宿处。次日早上6时许,胡图到街上招来一辆出租车,潘某、张某等人坐上出租车仓惶逃离。
4月4日,黄某、潘某、张某等人在涪陵城抢劫作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,4月28日被逮捕。
4月6日,胡图因涉嫌窝藏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4月28日被逮捕。
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胡图为明知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,帮助其逃匿,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,因未满18岁,从轻处罚,判处胡图有期徒刑6个月。黄某、张某、潘某、代某分别构成抢夺、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『法理评析』
《刑法》第310条规定:“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、财物、帮助其逃匿或者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该条是对窝藏罪的规定。窝藏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的行为。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:1、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。本案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,即指触犯了《刑法》并构成犯罪的人。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住所,使之不被司法机关发现,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、交通工具、指引方向等帮助使之逃避搜捕,潜往他处隐藏的行为;2、主观方面是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窝藏的对象是犯罪分子,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,而积极予以窝藏。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了帮助的,则不构成犯罪。本案中的胡图知道黄某等人抢劫犯罪,而且收了赃款50元,第二天又招来出租车帮助逃匿,事后也没去报案。因此,胡图的行为构成窝藏罪。 透过这起案例,可以看出,法律意识差,讲义气,是胡图犯罪的主要原因。 |